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二)未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