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不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二)原规划设计为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储藏室、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三)每间房间人均建筑面积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