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和租赁经营第十七条有效以营利为目的转租住房十套(间)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的字样;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依法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住房租赁”,其名称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的字样。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