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和租赁经营第十八条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等内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