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提出立法计划的调研类项目,应当在申请立项报告中对立法必要性、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立法调研起草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列入立法计划的调研类项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于当年完成调研,向主任会议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法调研报告,并且对立法条件是否成熟和是否列入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提出意见。

调研类项目在作出调研结论前,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