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提出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应当随申请立项报告提交法规初稿以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调研起草情况,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的主要内容,涉及的重要体制、机制和措施,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提出废止法规项目的,应当说明废止理由和废止后相关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替代处理措施。

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一)立法调研报告,包括工作现状和立法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拟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立法的重点、难点,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二)上位法立法情况、外地立法经验等立法资料。有上位法的,应当有关于如何处理本市立法与上位法关系的专项说明;

(三)立法拟解决问题清单、解决问题的方案。

未提交法规初稿、说明及其问题清单、解决方案的,暂不列入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但可以列入调研类项目。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