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