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经审查认为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制定机关处理;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