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暂不付表决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