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暂不付表决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