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要求派人介绍情况;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以及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通读法规草案,保证审议时间。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