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且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