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且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