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常务委员会可以与相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