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且提供条文指引和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或者对照表。
列入常务委员会议题计划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
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的法规案,不列入议题计划明确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提案人向主任会议书面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补救措施。
法规起草人、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制委员会,应当依次进行立法工作交接以及资料移交。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