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规案;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