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