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征求意见情况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其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等进行全面的审议,并且对是否作进一步审议修改或者提请表决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