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法规草案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以及修改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分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和群体代表、专家等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