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法制委员会审议和法制工作机构修改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提案人参加。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