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审议和法制工作机构修改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提案人参加。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