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是否科学合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否合法恰当,重大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是否将该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等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交提案人修改后再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