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对文本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专项审议或者专题辩论,并且对争议条款实行单独表决。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且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