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审议后进行表决。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第一次审议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第二次审议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