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是专门委员会的,只听取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应当在第一次审议四个月后进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