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抵触;

(二)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协调;

(三)不重复法律、法规规定;

(四)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依法设定;

(五)规定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依法设定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规定的,法规起草人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规起草人应当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