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涉及主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形成统一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