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抵触;
(二)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协调;
(三)不重复法律、法规规定;
(四)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依法设定;
(五)规定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依法设定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规定的,法规起草人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规起草人应当进行修改。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