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负责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