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属于本市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