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送法规案文本。逾期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