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提出法规案,同时应当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