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和安装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加装人将加装电梯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档案和技术资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归档。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