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

鼓励有关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等费用。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