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或者因加装电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相关当事人协商;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协调;

(三)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五)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村(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人等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