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单后,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提出联合审查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