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第十四条有效经加装人提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文件以及电梯配置、使用管理要求等资料,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意见单,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