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交付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