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规,应当提供法规文本、说明和必要的参阅资料。
法规经批准后,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批准机关和修改、批准日期。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
法规经批准后,法规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说明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恩施人大网公布,并于十五日内在《恩施日报》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