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已废止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