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已废止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修改方案由原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