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具有合法的资质资格,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资格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应当确保线上发布的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经营者、车辆、驾驶员、订单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至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驾驶员、乘客的派单机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得侵害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