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取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业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