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出租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交通流量、交通结构、出行需求、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和调整巡游出租车运力规模以及车辆最低配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网络预约出租车市场供求状况,提示经营风险,合理引导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推动网络预约出租车有序发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