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日发班次下限和停靠站点。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规定的站点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甩客、强迫旅客换乘车辆或者无故滞留旅客。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旅客换乘车辆的,应当及时调换,换乘车辆不得低于原车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不得另收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