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旅客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和安全风险等因素,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