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配套设施较齐全的、固定的交易服务场所。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摊位、商铺、设施和服务,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