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配套设施较齐全的、固定的交易服务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摊位、商铺、设施和服务,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