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