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亮证亮照经营。(二)使用合格计量器具,明码标价。(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规范使用防尘、防蝇、消毒等设施器具,从业人员应当办理健康证并规范着装。(四)不得超出店(摊)范围、占道经营,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广告,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