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亮证亮照经营。

(二)使用合格计量器具,明码标价。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规范使用防尘、防蝇、消毒等设施器具,从业人员应当办理健康证并规范着装。

(四)不得超出店(摊)范围、占道经营,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广告,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