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公共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二)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
(三)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定期检验维修,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