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旅游者在红色旅游活动中,应当爱护红色旅游资源,遵守红色旅游景区(点)的文明旅游基本要求。

红色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